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四號
原告天力冷凍空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亦駿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與被告簽訂買賣合約書,而向其買受CUMMINSEDI-500KW、EDI-1000KW發電機各一部,並約定因該買賣契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原告提出之上開買賣合約書第十二條記載甚明。從而,原告依上述買賣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邱靜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官白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