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91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蔡文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陸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文風於民國110年08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02日起至民國115年08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1月21日止累計265,434元正未給付,其中258,229元為本金;6,421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文風於民國110年04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4月07日起至民國115年04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1月21日止累計1,371,118元正未給付,其中1,351,009元為本金;19,40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111年度司促字第169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文風│自民國11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8%│││258229││1月22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蔡文風│自民國11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99%│││135100││1月22日││計算之利息│││9元│││││└──┴───┴─────┴──────┴──────┴───────┘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