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家催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催字第7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苗栗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陳立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况豪 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 况亮 」之記載,應更正為「况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所為112年度司家催字第7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况亮」之記載,係「况豪」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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