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602號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呂承豐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 蔡秋鑾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16288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視同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612元,應徵裁判費3,86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應補繳裁判費3,36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15日前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