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35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明城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18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0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