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60號原告 廖國河
號2樓原告因請求被告 邱桂粟 返還不當得利,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萬70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7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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