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雍勝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雍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後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12年5月9日送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證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奕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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