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504號債權人 王正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沛琦林宇心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林沛琦即林宇心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及108年1月8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5日內提出「一、本件發票人為克詠企業有限公司非林沛琦,請具狀更正本件之債務人為克詠企業有限公司,並列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二、請提出克詠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該通知書分別於107年12月26日及108年1月16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迄今仍未依上開通知書之意旨為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呂姿穎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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