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514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債務人 何志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壹萬叁仟零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何志恭前分別簽立個人房貸借款契約四份(證一)向聲請人借款,借款借款金額、期間、計算利率,分別為:
(一)500萬元整,自100年9月30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利率2.09%(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03%計算);
(二)300萬元整,自100年10月11日起至115年10月11日止、利率2.09%(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03%計算);
(三)50萬元整,自100年10月11日起至115年10月11日止、利率2.09%(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03%計算);
(四)300萬元整,自102年8月29日起至117年8月29日止、利率2.14%(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08%計算);
(五)300萬元整,自106年11月7日起至121年11月7日止、利率2.4%(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34%計算);
(一)~(四)皆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五)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證二、三)。
二、詎相對人何志恭竟於106年12月7日即陸續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前揭契約書之約定借款已到期,迭經催討,迄今仍有10,513,07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151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志恭│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09%│││309514││月30日起│││││7元│││││├──┼───┼─────┼──────┼──────┼───────┤│002│新臺幣│何志恭│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09%│││188928││2月11日起│││││1元│││││├──┼───┼─────┼──────┼──────┼───────┤│003│新臺幣│何志恭│自民國107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2.09%│││306727││月11日起│││││元│││││├──┼───┼─────┼──────┼──────┼───────┤│004│新臺幣│何志恭│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4%│││223577││2月29日起│││││8元│││││├──┼───┼─────┼──────┼──────┼───────┤│005│新臺幣│何志恭│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4%│││298613││2月7日起│││││7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志恭│自民國107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9514││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何志恭│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8928││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何志恭│自民國107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6727││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何志恭│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3577││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何志恭│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約定逾期六個月│││298613││月8日起││以內者,按原借│││7元││││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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