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2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育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育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查受刑人張育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6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35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4月及附表編號6判決所判處有期徒刑6月加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至5所示已執行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然此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尚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93年度台抗字第119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坤冀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共3罪)│(共2罪)│├──────┼─────────┼─────────┼─────────┤│犯罪日期│107年1月27日│107年3月5日│①106年12月23日至││││107年3月12日│106年12月24間某││││107年3月25日│時許│││││②107年4月14日至│││││107年4月15日間│││││某時│├──────┼─────────┼─────────┼─────────┤│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毒│臺中地檢107年度毒│臺中地檢107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011號│偵字第2436、2437、│偵字第3435、3636號││││243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豐簡字第│107年度易字第1913│107年度簡字第1150││實││304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5日│107年7月26日│107年9月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豐簡字第│107年度易字第1913│107年度簡字第1150││判││304號│號│號││決├────┼─────────┼─────────┼─────────┤││判決確定│107年7月23日│107年7月26日│107年10月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第11955號│字第17785號│字第17014號││├─────────┴─────────┴─────────┤││(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已執畢)││││└──────┴─────────────────────────────┘┌──────┬─────────┬─────────┬─────────┐│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共3罪)││││││├──────┼─────────┼─────────┼─────────┤│犯罪日期│106年2月15日上午│106年2月6、7日│①105年4月13日上│││9時17分許往前回溯│某時許│午10時32分許│││96小時內某時││②105年4月20日上│││││午11時40分許採尿│││││回溯1、2日內某│││││時│││││③105年5月4日上│││││午10時57分許採尿│││││回溯1、2日內某│││││時││││││├──────┼─────────┼─────────┼─────────┤│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撤│臺中地檢107年度撤│臺中地檢107年度撤││機關年度案號│緩毒偵字第217號│緩毒偵字第215號│緩毒偵字第257、│││││25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049│107年度豐簡字第│108年度簡字第352││實││號│592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22日│107年12月6日│108年6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049│107年度豐簡字第│108年度簡字第352││判││號│592號│號││決├────┼─────────┼─────────┼─────────┤││判決確定│107年11月22日│108年1月7日│108年7月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995號│字第1695號│字第10309號││├─────────┴─────────┼─────────┤││(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已│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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