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朴簡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朴簡字第53號
原   告  陳茂泉
訴訟代理人  賴坤志 律師
複訴訟代理  傅素蓮

相 對 人  陳再輝
相 對 人  陳嘉雄
相 對 人  余明融
法定代理人  廖月娥
相 對 人  余諭映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余哲正
法定代理人  蔡淑麗
相 對 人  葉儒璋
相 對 人  陳怡靜
相 對 人  陳威宇
相 對 人  陳瀅如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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