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朴簡字第53號
原 告 陳茂泉
訴訟代理人 賴坤志 律師
複訴訟代理 傅素蓮
人
相 對 人 陳再輝
相 對 人 陳嘉雄
相 對 人 余明融
法定代理人 廖月娥
相 對 人 余諭映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余哲正
法定代理人 蔡淑麗
相 對 人 葉儒璋
相 對 人 陳怡靜
相 對 人 陳威宇
相 對 人 陳瀅如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