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56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傅金銘 相對人傑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湘貞 相對人 侯惠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三第二頁第四行關於提出本院「10年度司裁全…」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度司裁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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