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調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簡調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調字第46號原告 阮翊婷 訴訟代理人 劉文瑞 律師被告 李羽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土城區(地址詳卷),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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