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18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昆益
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00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應再補繳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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