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18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昆益
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00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應再補繳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