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交附民上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62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建雄
王月霜 王月桂 王淑芳 王淑玲 王淑媛 前列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王建雄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菁英
輝勇交通有限公司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高玉郎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楊菁英、輝勇交通有限公司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3年度交上訴字第1148號),經上訴人王建雄、王月霜、王月桂、王淑芳、王淑玲、王淑媛等人於原審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法院以被上訴人楊菁英被訴業務過失致死部分犯行經判決無罪而駁回上訴人等之訴,經上訴人等上訴本院後,刑事部分經本院改判被上訴人楊菁英有罪,而民事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