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聲繼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繼字第28號聲請人即繼承人丙○○
送達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東縣○○鄉○○村○鄰○○路○○○號)於民國95年2月7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或其他相類傳播工具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個月內將本件公示催告之公告,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民事法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張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