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5號原告 張帟睿 被告 莊雅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雅涵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請提出門牌彰化縣○○鎮○○路0000號八樓之建物、基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109.8.31迄今)(以上資料均不可遮掩、含他項權利部;登記名義人似為:莊雅涵、身分證Z000000000)。
查報購屋時,兩造各自出資多少?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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