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1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安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安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安偉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加重詐欺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
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各有期徒刑1年1月(共4罪)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3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6日至108年1月8日108年1月11日至108年1月15日①108年1月8日②108年1月8日③108年1月7、8日④108年1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47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47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16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07號108年度訴字第307號108年度訴字第527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109年9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07號108年度訴字第307號108年度訴字第52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29日109年4月29日109年11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87號(刑期自109.06.16至110.12.15)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500號(刑期自110.12.16至113.06.15)
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各有期徒刑1年2月(共5罪)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3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8日①108年1月8日②108年1月9日③108年1月9日④108年1月10日⑤108年1月8日108年1月8、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166號等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166號等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16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27號108年度訴字第527號108年度訴字第527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16日109年9月16日109年9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27號108年度訴字第527號108年度訴字第52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4日109年11月4日109年11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500號(刑期自110.12.16至113.06.15)
編號7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66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9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68號(待囑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