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69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中文日期轉換■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繳納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日期轉換■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__年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