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闕玉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闕玉仙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廼伶
法官李東益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佩旻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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