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繼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原告 廖秋琴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複代理人 蔡韋白 律師被告 廖秋香
廖高森 廖美惠
廖美珠
廖美鶯
楊朝洲
楊朝安 楊季玲 楊定男 楊日旺 楊立滿 楊忠庭 楊忠龍 楊育樺 林秋葺 楊凱勛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之0 許錦雀 楊凱任 楊雅琪 楊泓哲 何汝 楊泓益 鄭博懋
鄭翔允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宗炲 被告 鄭宇妗
鄭家全
鄭如伶 鄭憲聰 鄭楚縈 鄭葵嬿
施柏宏 張展銓 李光宗 上一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李家涵 被告 施泓名
張淨淪 施達宗 施達乾 施淑惠 楊春美 曾士雄 蔡詠任
蔡沁瑩
廖高松 之遺產管理人 林俊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部分被告應送達地址有異動或遷出國外,爰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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