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建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丁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邱薇旭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72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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