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7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宜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刑罰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刑罰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刑罰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刑罰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上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即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即已斟酌在內,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所應再行斟酌者。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5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該5罪均於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等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憑。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不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既於執行中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5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書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所示宣告刑,漏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爰更正如該欄位所示,附此敘明。
四、附表編號1至2所示5罪均係犯詐欺相關犯罪(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詐欺取財罪,編號2則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類型、行為態樣及手段相仿,所侵害者復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審酌附表編號1所示4罪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515號判決時審酌上情,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爰再就上揭5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並參酌受刑人之意見(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569號卷所附定刑聲請切結書)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郭峻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取財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本欄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4罪)有期徒刑1年1月(本欄空白)犯罪日期110年10月7日、同年月9日、12日、13日110年11月12日(本欄空白)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43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31號(本欄空白)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欄空白)案號111年度基簡字第515號112年度訴字第262號(本欄空白)判決日期111年6月30日112年4月12日(本欄空白)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欄空白)案號111年度基簡字第515號112年度訴字第262號(本欄空白)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1日112年5月17日(本欄空白)得否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本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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