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88號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告 魏秀錦
魏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以111年度補字第2037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6,13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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