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44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446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6年度促字第14465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加付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加付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95年7月1日起至│6.375%│││││96年3月20日止││││001│40,000元├───────────┼───────────┤95年8月2日││││96年3月21日起│6.426%│││││至清償日止│││├──┼────────────┼───────────┼───────────┼───────────┤│││95年7月1日起至│3.175%│││││96年3月20日止││││002│40,000元├───────────┼───────────┤95年8月2日││││96年3月21日起│6.426%│││││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