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755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755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藝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藝龍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藝龍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加重竊盜、竊盜未遂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11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3月,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執助申字第618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形,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爰依前揭規定,應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4年3月3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林龍輝

                  法 官郭于嘉

                  法 官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璟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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