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小字第9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9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98年度基小字第92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應為送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肆拾元及其中之新臺幣玖萬參仟貳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三、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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