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8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戴雅芬 (即 郭盛元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盛元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