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90號原告 馮寶得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 律師
黃郁婷 律師 許程筑 律師 吳陵微 律師被告 王明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5,808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因租賃權涉訟,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而言,其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35號判例、32年抗字第76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租賃關係已因屆期而終止,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權利範圍10分之2)、1008、1009、1010、1011地號等5筆土地(權利範圍均各全部,下合稱系爭土地)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遷讓返還原告,併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自民國106年7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地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租金之損害新臺幣(下同)30,000元,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原告請求遷讓返還系爭土地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302,026元【計算式:
22,700元/平方公尺(99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32.03平方公尺(992地號土地面積)×2/10(992地號土地原告權利範圍)+37,400元/平方公尺(1008、1009、1010、101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35.15平方公尺(1008、1009、1010、1011地號土地面積總和)=10,302,0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請求遷讓返還系爭房屋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0,300元(參卷附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新化分局106年11月10日南市財新字第1062920650號函覆系爭房屋107年度課稅現值為380,300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682,326元(計算式:10,302,026元+380,300元=10,682,3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07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05,808元,尚應補繳2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6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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