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法字第8號聲請人 鍾安 住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天主教安道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天主教安道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嘉義縣政府於民國98年11月13日以府社救字第0980175219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於98年11月27日辦理設立登記,嗣聲請變更登記經本院登記處於104年11月11日(復於104年12月24日變更登記)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6冊、第1頁第424號),因應業務需要,乃提請第3屆第6次董事會議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送嘉義縣政府社會局以106年7月19日社救助字第1060033296號函備查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天主教安道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三庭司法事務官張正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