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22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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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2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志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志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李志鵬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賴恭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志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年4月│├────────┼──────────┼──────────┼──────────┤│犯罪日期│98.03.12│98.09.09│98.02.0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臺中地檢98年度│臺中地檢98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115號│毒偵字第3531號│偵字第1871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2527號│98年度易字第3701號│99年度上訴字第1197號││實├──────┼──────────┼──────────┼──────────┤│審│判決日期│98.09.16│99.03.31│99.09.26│├─┼──────┼──────────┼──────────┼──────────┤│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2527號│98年度易字第3701號│99年度台上字第729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10.12│99.05.03│99.11.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3387號│執字第7583號│執字第14207號││├──────────┼──────────┼──────────┤││編號1、2業經臺中地院│編號1、2業經臺中地院│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99年度聲字第2821號定│99年度聲字第2821號定│刑7年10月│││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志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犯罪日期│98.02.0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871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197號││││實├──────┼──────────┼──────────┼──────────┤│審│判決日期│99.09.26│││├─┼──────┼──────────┼──────────┼──────────┤│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729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1.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4207號│(高股)│││├──────────┤執行期滿日││││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108.02.26││││刑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