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72號上訴人即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 上訴人即被告 楊碧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
邱華南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國碩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
陳虹均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472號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81,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0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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