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原告與被告琩育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譚琳平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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