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020號債權人國炬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施宸瑋 、互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系爭支票背面影本,以證明背書連續。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020號債權人國炬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施宸瑋 、互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系爭支票背面影本,以證明背書連續。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