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易緝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
事實
一、乙○○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起,至九十年三月間止,受僱於設於臺中市○區○○街○○○號偉登裝潢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登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送貨及收取貨款之業務。其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二月月初起,至同年月月底止,連續多次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偉登公司所有其代該公司向如附表客戶名稱欄所示之客戶,所收取如附表金額欄所示之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三十二萬一千零五元,予以侵占入己。
二、案經偉登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曾於右揭時地,受僱於告訴人偉登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送貨及收取貨款之業務,並連續多次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告訴人所有上開貨款,予以侵占入己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之代表人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指述相符,並有切結書、本票、勞工保險卡、代收貨款明細各一紙,明細表三十二紙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所為數行為,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國中畢業,圖謀不勞而獲之利益,致犯本罪,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犯罪所生危害非淺,實際犯罪所得尚非屬豐厚,且事後已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並在扣除告訴人應給付其之薪資後,已一次返還三十萬元予告訴人,暨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按,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已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有被告所提和解書一紙在卷可稽。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客戶名稱│地址│金額(新├──┼────┼──────────────────────┼─────│一│坤益│南投縣○○鎮○○路○段○○○巷○○號│九千三百七├──┼────┼──────────────────────┼─────│二│麗筑│南投縣竹山鎮鄉十二之十九巷七號七樓之一│二萬一百九├──┼────┼──────────────────────┼─────│三│美亞│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五千零五十├──┼────┼──────────────────────┼─────│四│元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巷一之二十一號│二千九百二├──┼────┼──────────────────────┼─────│五│連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一萬一千七├──┼────┼──────────────────────┼─────│六│ 施存銘 │彰化縣彰化市○○路○段一○五之四號│三萬一千二├──┼────┼──────────────────────┼─────│七│豪華│彰化縣秀水鄉福安村民華巷五十七號│三萬一千二├──┼────┼──────────────────────┼─────│八│大明│彰化縣○○鎮○○路○段○○○號│三千五百十├──┼────┼──────────────────────┼─────│十│新旺│彰化縣○○鄉○○路○段○○○號│七千九百五├──┼────┼──────────────────────┼─────│十一│永興│彰化縣○○鎮○○路○段○○○號│二萬零一百├──┼────┼──────────────────────┼─────│十二│ 黃春萬 │南投縣魚池鄉秀水巷三十三之一號│八千七百二├──┼────┼──────────────────────┼─────│十三│明達│南投縣○里鎮○○路○段○○○號│八萬六千六├──┼────┼──────────────────────┼─────│十四│昶泰│南投縣○○鄉○○村○○路○○號│二百五十一├──┼────┼──────────────────────┼─────│十五│長山│南投縣○里鎮○○里○○路○○○號│三萬八千九├──┼────┼──────────────────────┼─────│十六│大興│彰化縣彰化市○○路○○○號│六千七百十├──┼────┼──────────────────────┼─────│十七│佳美│南投縣南投市○○路○○○號│三萬零一百├──┼────┼──────────────────────┼─────│十八│全美│南投縣南投市○○○路○○○號│五千一百六├──┼────┼──────────────────────┼─────│十九│賜美│南投縣南投市○○里○○路○○○號│三千六百元├──┼────┼──────────────────────┼─────│二十│ 簡振廷 │南投縣○○鎮○○路○○○號│一萬二千三├──┼────┼──────────────────────┼─────│二一│榮輝│南投縣○○鎮○○路○段○○○號│一萬三千五├──┼────┼──────────────────────┼─────│二二│大發│南投縣○○鄉○街村○○路四七五之一號│四千一百十├──┼────┼──────────────────────┼─────│二三│永新│南投縣○○鄉○○村○○路○段○○○號│六千元├──┼────┼──────────────────────┼─────│二四│全勝│南投縣○○鎮○○街○○○號│三萬零九百├──┼────┼──────────────────────┼─────│二五│ 廖智隆 │南投縣○○鎮○○路○○○號│八千五百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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