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88號聲請人HOANGANH( 黃英 )代理人 張聖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書記官羅尹茜┌──────────────────────────────────────┐│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註││││││(新臺幣)│││├───┼─────┼─────┼───────┼─────┼─────┼──┤│001│北區國稅局│臺灣銀行板│103年10月14日│13,668元│FF0000000││││板橋分局│橋分行│││││││302專戶張││││││││世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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