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18號上訴人 張林月娥 被上訴人 江俊緯
劉素珍 江堯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1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36,3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8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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