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妍恩(原名李玉蘭)本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聲請書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三包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妍恩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聲請裁定沒收銷燬、沒收等語(詳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以110年毒聲字1968號裁定
觀察、勒戒,於111年9月5日執行完畢,嗣由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52至4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
㈡本件扣得透明結晶2包、1包(重量如聲請書),經送驗結果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聲請書所示檢驗報告可參(毒偵7368卷57頁、毒偵7384卷67頁),核屬違禁物,應與無法析離成分之包裝袋,一併依前揭條文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取樣鑑定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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