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鳳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方怡力
代 理 人 郭平貴
相 對 人 吳東奇
相 對 人 吳龍 家
一、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
費用。復未於聲請狀內載明建物現值,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並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用。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下列事項:
相對人所占用之建物現值(請提出最新一期房屋稅稅單或建
物課稅現值證明等足以證明建物現值之證據)。
二、聲請人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