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司鳳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鳳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方怡力
代 理 人  郭平貴
相 對 人  吳東奇
相 對 人  吳龍
一、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
  費用。復未於聲請狀內載明建物現值,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並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用。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下列事項:
  相對人所占用之建物現值(請提出最新一期房屋稅稅單或建
  物課稅現值證明等足以證明建物現值之證據)。
二、聲請人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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