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數次因施用毒品,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毒聲字第一四九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毒聲字第三九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評定合格,而於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二二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四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指述,業經其提出相關卷證核閱無誤,且扣案之四包白粉分別經法務部調查局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而扣案之一包透明結晶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共四份附卷可稽(鑑定結果詳如附表所示),均係違禁物無訛;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塑膠袋因沾附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亦應一併視為毒品違禁物,附此敘明。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附表:
┌─┬────┬───┬───┬─────────────────┐│編│時間│地點│扣案物│檢驗結果││號│││││├─┼────┼───┼───┼─────┬─────┬─────┤│一│95年1月│桃園縣│白色粉│法務部調查│第一級毒品│95年度毒偵│││27日凌晨│桃園市│末2包│局濫用藥物│海洛因(合│字第591號│││0時30分│中平路││實驗室95年│計淨重1.21│卷第74頁│││許│25號││3月23日調│公克,空包│││││││科壹字第08│裝重0.42公│││││││0000000號│克)│││││││鑑定書│││├─┼────┼───┼───┼─────┼─────┼─────┤│二│95年5月│桃園縣│白色粉│法務部調查│第一級毒品│95年度毒偵│││6日下午│桃園市│末1包│局95年6月│海洛因(淨│字第2638號│││4時30分│南平路││2日調科壹│重0.07公克│卷第35頁│││許│108巷││字第080011│,空包裝重│││││48號2││282號鑑定│0.21公克)│││││樓││通知書│││├─┼────┼───┼───┼─────┼─────┼─────┤│三│96年5月│桃園縣│白色粉│臺灣檢驗科│第一級毒品│97年度戒毒│││19日中午│桃園市│末1包│技股份有限│海洛因(毛│偵字第224│││12時20分│經國路││公司96年7│重0.2公克│號卷第10頁│││許│與 天祥 ││月3日CH/20│,因檢驗使│││││三街口││07/60875號│用0.023公│││││││濫用藥物檢│克)│││││││驗報告││││││├───┼─────┼─────┼─────┤││││透明結│臺灣檢驗科│第二級毒品│97年度戒毒│││││晶1包│技股份有限│甲基安非他│偵字第224││││││公司96年7│命(毛重0.│號卷第11頁││││││月3日CH/20│5公克,因│││││││07/60876號│檢驗使用0.│││││││濫用藥物檢│018公克)│││││││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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