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7號原告 施武西
施素惠 施素真 施素玉 施方美秀 兼上列5人之訴訟代理人 施文東 被告 施順忠
施順國 翁施素勤
施泉源 施文清 黃施進珠 張簡施進隨
吳施月霞 施月英 吳順明 黃志信 黃榮財 黃榮風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告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為請求判決分割兩造共有之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訴之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68,826元(計算說明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陳展榮附表:
編號原告姓名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35.1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500元)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654.8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500元)1施方美秀1932分之141(登記次序26)。公告現值:26,966元(計算式:35.19×10,500×141/1932=26,966)。397992分之29375(登記次序21)。公告現值:5,157,396元(計算式:6,654.84×10,500元×29375/397992=5,157,396)。2施文東、施武西、施素惠、施素真、施素玉。公同共有1932分之141(登記次序27、28、29、30、31)。公告現值:26,966元(計算式:35.19×10,500×141/1932=26,966)。公同共有397992分之29375(登記次序24、25、26、27、28)。公告現值:5,157,396元(計算式:6,654.84×10,500元×29375/397992=5,157,396)。3施方美秀、施文東、施武西、施素惠、施素真、施素玉。公同共有397992分之658(登記次序37、39、40、41、42、43)。計算說明:因左列原告,尚與登記次序32至36、38等共有人公同共有397992分之658,左列原告所占部分換算比例為0000000分之658。公告現值:102元(計算式:35.19×10,500×658/0000000=102)。無。小計:10,368,8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