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77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曾志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康閎森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975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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