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0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00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00207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淑瑾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為陳淑瑾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745號確定支付命令(經同院100年度司執字第38962好執行核發憑證在案),聲請對陳淑瑾繼承自被繼承人 陳志卿 之不動產公同共有權利執行,惟因未提出債務人是否聲明對繼承人陳志卿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資料,亦未提出公同共有關係消滅之證明文件,債務人是否有繼承該不動產或有為公同共有人之一未明、公同共有關係是否解消,均已致本件不動產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該等文件,該命令於111年9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1年10月12日命其於文到10日內補正,該命令亦於111年10月13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徐孟辰附表:
111年司執字100207號財產所有人:陳志卿(即債務人陳淑瑾之被繼承人)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市小港區店鎮193-227110分之1備考陳淑瑾即陳志卿之有限責任繼承人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368高雄市○○區○鎮段00000地號--------------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5層樓鋼筋混凝土造4層:76.09合計:76.09全部備考陳淑瑾即陳志卿之有限責任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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