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6號原告 魏鈺齊 被告 陳春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221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卓育璇
法官李佳靜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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