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贈與契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1219號上訴人 吳孟育
吳佩育 被上訴人 李吳錫釵
吳美麗 吳真滿 吳炳乾 吳燕鋕 吳秋桂 吳政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家上字第6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家上字第6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該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7月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479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9年4月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李文賢法官陳毓秀法官王金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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