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2號原告 陳惠如 被告 藍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完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以111年度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22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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