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84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債務人 張原晟 債務人 張原榕
一、債務人張原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玖拾捌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及聲請狀附表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如對張原晟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張原榕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