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299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偉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6706號、第2670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之上開規定,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者,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299號第一審判決,因上訴人當時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寄押中,本院依法將判決正本囑託該監所長官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業於108年4月30日收受判決,且上訴人於108年5月10日具狀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並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本院,其上記載「聲請人即被告羅偉彰因不服判決,故此提出上訴。理由後補」等語,惟其後仍未見其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經本院於108年7月9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即被告於送達後
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以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該裁定並於108年7月29日送達於上訴人,由上訴人本人親自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是該項命補正之裁定所定期限業已於108年8月5日屆滿,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見解,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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