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88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戴安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靜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自民國97年4月16日起算利息之依據(貴公司劃記月份,ID為Z000000000,非債務人;劃記69,371,查詢月份為200810,CY
CLE:29)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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