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274號聲請人 賴威廷 相對人 王佑霆 即 王柏崴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108年度司票字第827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迄日│年利率│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新臺幣│││(百分比)│││││││││││││├──┼────────┼────────┼────────┼────────┼───────────┼─────────┼───────┼──┤│001│108年11月18日│100,000元│85,000元│108年11月25日│108年11月26日│六│WG0000000││├──┼────────┼────────┼────────┼────────┼───────────┼─────────┼───────┼──┤│002│108年11月18日│200,000元│200,000元│108年12月2日│108年12月3日│六│WG0000000││└──┴────────┴────────┴────────┴────────┴───────────┴─────────┴───────┴──┘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